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鉴定
文章列表
找人代替做笔迹鉴定犯什么罪?
2021年3月13日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一、找人代替做笔迹鉴定犯什么罪

伪造证据罪;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刑法307条:犯伪造证据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伪造证据的处罚依据

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综合上面所说的,笔迹鉴定一般是必须要提供当事人的原材料才能进行处理,而对于找人代替做笔迹鉴定的那么就是出现了假的证明,而进行伪造了不合法的证据,这种行为一般是要被受到处罚,所以,笔迹鉴定就是为了让案件的结果可以早点查出来,而不是使用不合法的手段来进行处理。


来源: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冷德武——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13661272721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612727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