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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文书书写时间应如何做?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类型有哪些?
2021年3月9日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宋,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司法鉴定文书书写时间应如何做?



随着司法鉴定的不断发展,文书的书写时间也能得到准确的鉴定,这在以前是无法想象的,这是刑侦技术的一大突破。司法鉴定文书书写时间要如何鉴定呢大部分的司法鉴定机构还无法轻易做出判断,目前国内能做出坚定的机构屈指可数。书写时间鉴定也具有一定的条件,并不是所有的文书时间都能得到鉴定。


书写形成时间检验可分为文件的相对形成时间检验和文件的绝对形成时间检验。所谓相对时间检验,是指有比对样本的检验,通过将检材与样本进行比对,来确定检材的形成时间是在样本的先或后;所谓绝对时间检验是直接对检材进行时间检验,不需要比对样本。


一、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机构


据了解,目前北京有能力进行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机构只有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一家,别无选择。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西南政法大学新校区


二、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交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第二条第6项规定:“文书形成时间鉴定:项/2200”。。


三、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委托程序


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的案件,直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区县法院审理的案件,呈报中级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四、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条件


因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原理系文书物证痕迹形成时间不同,其氧化的程度不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只有能力对五年内形成的文书物证痕迹作出形成时间鉴定。但是,据笔者了解,用中性笔书写的文书,无论何时形成,目前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尚不具备作出形成时间鉴定的能力。另外,审理案件的法院在委托鉴定之前,应向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征询怀疑该文书形成的时间,应向持有检材物证的一方当事人征询是否同意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有损检验。如果最终司法鉴定机构不破损检验就无法进行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时,持有检材物证的一方当事人早已声明不同意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有损检验,司法鉴定机构就不会再进行鉴定,就无法作出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结论。审理案件的法院就应依法作出对持有检材物证的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判决。这是因为:持有检材物证的一方当事人声明不同意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有损检验,导致无法作出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结论,应视为对申请鉴定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无异议。


五、 向该中心交纳司法鉴定费的途径


当事人接到法院送达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收费通知书》后,应在限定的期限向该中心交纳司法鉴定费。交费途径有二:1、邮局汇款方式;2、银行汇款方式。


司法鉴定的结果对判决的结果有很重要的影响作用,而司法鉴定文书书写时间更是有着决定诉讼结果的可能,所以对文书时间作出鉴定有很大的必要。鉴于国内可以做出相关坚定的机构并不多,大家应该做足前提准备功课,选择好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当然此类情况最好向专业人士请教,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类型有哪些?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证据中有些需要专业的机构给出司法鉴定报告,为了这份司法鉴定的报告能够公正,不出现证据瑕疵影响使用,多数当事人会直接让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那么,到底有哪些类型鉴定经常由法院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呢大致是有司法会计鉴定、文书鉴定和“侵权”案的人身侵害或精神病的法医学鉴定。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常用的专门鉴定主要有:司法会计鉴定、文书鉴定和“侵权”案的人身侵害或精神病的法医学鉴定。


一、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鉴定对象是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与其它司法鉴定一样,需要通过检验检材获取鉴别判定专门性问题所需的信息。


二、文书鉴定


在文书司法鉴定中,委托鉴定是指公民个人、单位、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或案件时,对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依据。委托鉴定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准备送检材料、填写申请委托书、签订协议、提供有效证件和缴纳鉴定费,最后领取鉴定书。


三、人体伤害法医鉴定


司法鉴定开展的业务范围包括:由人民法院委托,正在审理的案件中涉及死亡,损伤判定,损伤程度,伤与病的关系,亲子鉴定及与诉讼案有关的医疗纠纷等法医学、医学鉴定,文件检验等。其他解决纠纷的单位如单位保卫部门,公安局派出所,妇联,计生委,劳动人事部门等委托的有关损伤程度、损伤判定、伤残程度、亲子关系鉴定。


由人民法院委托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关被害人精神状态与特发事件的关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心理状态评估。由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涉及死亡,损伤判定,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伤与病的关系,亲子鉴定及与诉讼案有关的医疗纠纷等法医学、医学鉴定、文件检验等。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案件审理的进度经常会出现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不过司法鉴定并不是儿戏,法院并不会胡乱委托,这些都有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规定的,法院作为中立的司法机关,职责在于审理清楚案件,它是公平与正义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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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德武——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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