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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内容
2021年11月9日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宋,北京著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洗钱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为他人逃避赃款的追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洗钱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是根据数额来确定的吗下面,为大家介绍关于洗钱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洗钱罪的立案标准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犯上述五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作为洗钱罪立案。




  二、洗钱罪的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洗钱罪的量刑标准分为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管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主体要求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人。


  2、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3、本罪侵犯的客体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行为的手段上看,洗钱行为表现为采取提供资金帐户的各种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洗钱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洗钱罪的法律知识,可以在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内容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活动、公共治安秩序和经济金融秩序。[ 2]



  一、洗钱罪的客体


  关于洗钱罪的客体,我国刑法学界对此有着较大的争议,具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如果洗钱行为是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则破坏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制度;如果洗钱行为是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的周转活动以外的方式进行的,则未必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构成破坏。所以大多数情况下,洗钱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此外,根据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洗钱罪还分别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或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1 ]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活动、公共治安秩序和经济金融秩序。[ 2]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3 ]


  第四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4 ]


  在以上论述中,第一种观点看到本罪是复杂客体并强调客体的多层次性是正确的,但认为本罪客体具有多变性是不妥当的。只有当具体犯罪有确定的客体时,立法者才能将其归属于某一类犯罪,如果某一具体犯罪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则无法将之归于何类犯罪之中。事实上,也不存在不侵犯某一具体确定的客体的犯罪。同时,这种观点忽视了犯罪直接客体的直接性。洗钱行为是;上游犯罪;的后续,对;上游犯罪;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洗钱行为有自己的行为表现方式和危害性质,它并不直接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破坏,只是本罪的某些;上游犯罪;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第二、三种观点中也同样存在着这一问题。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或公共治安秩序作为本罪的直接客体,不仅违背犯罪直接客体的直接性,同时也违背了其具体性,因此是不妥当的。


  我国现行立法之所以在刑法中增设洗钱罪,并将其放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当前大量的洗钱分子利用现阶段金融体制的不完备,将大量的赃款进入流通领域,使金融系统产生混乱和危机。立法者设立此罪的目的一方面是出于迎合国际反洗钱斗争的潮流,但更主要的是要保护我国正在建立并且逐渐完善的金融秩序。因此,洗钱罪直接侵犯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


  由于洗钱者的特定目的,决定了洗钱行为对司法活动必然会造成一定的扰乱。查找犯罪证据,追究犯罪是司法机关的应有职责。洗钱者的目的就是通过洗钱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为司法机关发现和追查犯罪设置障碍,采取各种手段不遗余力地对特定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加以掩饰、隐瞒,给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带来了重重困难。因此,洗钱罪严重妨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即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侵犯了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二、洗钱罪的客观方面


  洗钱罪的客观方面在理论界有不同表述。有的认为洗钱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种种方法为其掩饰、隐瞒,从而使人无法再了解其稳固所得和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的行为;。[5 ]还有观点认为洗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种种洗钱行为,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6]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洗钱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7]


  笔者认为,上述关于洗钱罪的客观方面的前两种表述有所不妥。两种表述的共同缺陷在于把主观方面的要素掺入到客观方面。如;明知;显然是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内容,而不是洗钱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将其包括在洗钱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之中,有主观与客观不分之弊。此外,上述第一种表述中的;使人无法再了解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不妥。因为洗钱犯罪行为的结果是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表而合法化,但犯罪所得和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难以侦破,而并非无法再了解,否则何谈洗钱犯罪案件的侦破,规定洗钱罪又有什么意义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对刑法第191条所描述的洗钱罪的客观方面行为的高度和恰当的概括。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客观方面的五种具体行为,归根结底都是掩饰、隐瞒四种特定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因此,洗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几种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三、洗钱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将洗钱罪的主体要件明确规定为自然人和单位。洗钱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就单位主体而言,是指《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关于洗钱罪的主体,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上游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所得进行清洗,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大多数学者主张实施;上游犯罪;的人不能作为洗钱犯罪的主体,但也有相反的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洗钱罪的主体可以是从事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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