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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经济案件四十万怎么判刑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怎么量刑
2023年6月6日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冷德武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团伙经济案件四十万怎么判刑

  经济案件是非常常见的案件,在经济案件中涉及的罪名也是很多的,对于构成犯罪的,最为人民法院是会依法审理进行定罪量刑的,量刑也是有法律规定的,那么,团伙经济案件四十万怎么判刑下面就跟着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团伙经济案件四十万怎么判刑

  需要看具体被认定为什么罪名,根据罪名类型不同,量刑情况是不同的。

  二、经济犯罪案件指哪类案件

  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社会经济的生各个领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危害国家经济管理的犯罪。经济犯罪具有以下特点:发生在经济领域,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环节。行为热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并非简单地侵害他人财产权。经济犯罪的具体罪名有:挪用公款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三、经济犯罪涉及的罪名

  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措、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经济犯罪主要分为四大类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和其他贪利性犯罪。

  以上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团伙经济案件四十万怎么判刑的内容,团伙经济案件四十万,在进行判刑的时候是需要先进行定罪的,根据罪名的不同量刑标准也是不同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怎么量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怎么量刑的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怎么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 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受委托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受委托而使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同样的非法占有管理、经营的国有财物的便利条件,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应当以盗窃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标准。盗窃犯罪构成要件齐备,是指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盗窃公私财务的犯罪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使财产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反之,如果行为人已实施盗窃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则为犯罪未遂。  

  因此,区分二者的标准非常明确,即财物是否脱离物主控制是区分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主要标志。盗窃既遂是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被盗窃财物时起算,或指盗窃分子将窃得的财物窃离原来的场所,使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使用人失去了对该项财物的控制,而置于犯罪分子的控制之下。至于犯罪分子是否已实际利用或支配这项财物,并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认定。  

  如,王某在某户窃得VCD一台,藏在离该户50米处一个草垛里,次日去取时,发现赃物已被他人取走。王某依然要以盗窃既遂论处。因为王某已完成秘密窃取该财物离开某户的全部作案过程,只不过在转移所盗之物时,发现VCD没有了,按照盗窃既遂认定,符合刑法的规定。又如,一天夜里,李某潜入刘某家,乘刘家人熟睡,窃走放在床头的一只皮箱,当李某手提皮箱走到门口时,刘某被惊醒,拉亮电灯,见门口有人,床头的皮箱不见,即呼“捉贼”。邻居王某等人闻讯追赶,李某由于皮箱较重且后面有人追赶等原因,便将皮箱丢入离失主房屋80米左右的河边草丛中。皮箱被追赶而来的王某发现后交还刘某。李某当夜逃回家中,后向公安机关自首。从本案看,李某夜间入室盗窃,在一般情况下,把财物盗离房间,就标志行为人控制了财物而构成盗窃既遂。然而,本案有其特殊性,李某窃得皮箱后尚未离开失主房间即被发现,尽管李某不顾失主呼喊“捉贼”而往外逃出80米,但其身后一直有人追赶。李某眼看非法占有这只皮箱已不可能,被迫将皮箱丢弃。该皮箱实际未脱离失主的控制,当然也谈不上为李某实际控制。因此,李某虽然窃取了这只皮箱,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对该皮箱实际控制,非法占有该皮箱的犯罪结果尚未发生。这种情况属于实施终了的未遂。

  以上就是由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怎么量刑的法律知识。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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