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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德武律师经办焦某某、杨某某集资诈骗案,(死刑改判无期案)
2022年5月10日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某于1999年成立某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焦某某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策划面向社会公众集资,2002年至2008年,焦某某以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面向进行集资,并向集资人许诺公司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回报率。被告人杨某某于2004年到实业公司任总裁,负责对外联系开发、合作等投资项目。

  截至案发前,被告人焦某某、杨某某以某实业(集团)公司的名义共面向社会8264人次进行集资,累计集资22亿元,实际集资8.9亿元,实际反本利1.3亿元,实际损失7.6亿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焦某某、杨某某均系主犯。一审法院以焦某某、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审理期间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该罪名最高刑罚为死刑,现该罪名已经取消死刑)。一审判决后,焦某某、杨某某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杨某某死刑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发回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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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因判决书内容较多,只截取部分内容展示。为保护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隐私,展示部分隐去相关信息,未经辩护人同意不得进行转载。

  办案过程及总结:

  本案是全国少见的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案,在当地影响特别巨大。本案从一审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到最终结案,整整历经六年时间。我作为本案杨某某重审阶段的辩护人,对本案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本案的卷宗量特别大,有一千多本卷宗。在认真翻阅卷宗的基础上,通过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我对于本案的法律观点和辩护意见向法官进行了阐述和解释。我的主要辩护观点如下:

  认定杨某某是涉案公司的总裁证据不足。该公司并没有任命杨某某为总裁职务。杨某某名片上印的是该公司下属某公司的总裁,并且杨某某并没有总裁的权力;杨某某并没有参与过涉案公司的集资活动,其在涉案公司的主要工作是联系投资项目,寻找合作开发对象,而且所洽谈的项目都是真实存在的,只是没有得到涉案公司的管理层以及被告人焦某某的配合才使这些项目没能最终实施;指控杨某某负责接待股民并拒绝返还投资款不符合客观事实;本案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公诉机关没有补充新的证据,因此指控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是不能成立的。

  虽然本案最终仍然认定焦某某、杨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但考虑到本案特殊情节,最终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来源: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冷德武——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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