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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涉嫌诈骗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5月23日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案情介绍:

  2019年,浙江省某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利用“套路贷”实施犯罪案件。在侦查该起犯罪过程中,浙江警方发现为实施犯罪的“套路贷”公司提供套路贷APP系统的公司为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该公司为其开发的系统名称为“某某像系统”。于是警方对该北京某科技公司进行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取证,公安机关最终发现,该北京科技公司专门针对各类套路贷公司的需要,开发并长期销售“某某像系统”。公安机关于是对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2017年7月,何某某被该北京科技公司任命为国内某市分公司销售经理。负责国内某区域销售“某某像系统”。截止到2019年8月,何某某共销售“某某像系统”20余套。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及办案思路:

  本人接受何某某家属的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到看守所对何某某进行了会见。在会见过程中,何某某向我详细阐述了整个案发过程。在听取何某某的阐述后,我认为,何某某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主观上并没有实施犯罪的故意。于是我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提出了何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并提出对何某某取保候审。可惜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同意。

  但作为何某某的辩护人,我并没有放弃希望。当本案进入审查批捕阶段后,继续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并继续为其申请取保候审。非常幸运的是,检察机关接受了我的法律意见,同意了我的取保候审申请。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我在翻阅全部卷宗后,我更加坚信,何某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是充分的。于是我非常认真地准备了对何某某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提交给检察机关。

何某某涉嫌诈骗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何某某涉嫌诈骗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主要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现有证据,北京某公司开发的“某某像系统”其原始特征和功能与普通商业银行的网络贷款系统功能并无本质的不同。所不同的是,该系统的开发者针对一些网络贷款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以收取借款人高额利息或手续费获利为目的,对系统进行了一些特定功能的增加和改进。而何某某早在该系统未被改进时,即在该公司销售该系统,只是后来公司对该系统改进何增加功能后,何某某对于改进后的系统所可能带来的销售风险并未意识到,仍然在正常销售,只是后来该系统被不法分子购买后实施犯罪,作为犯罪的工具使用。但不能为此就直接推定系统销售人员也构成犯罪。我同时举例,卖菜刀的人不能因为将菜刀卖给了杀人犯而构成犯罪,除非卖刀者明知买刀者用来杀人而故意售卖之。而在本案中,何某某很明显并非知道该系统是用于犯罪而使用的。

  检察机关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来源: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冷德武——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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