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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单位行贿、贪污案从轻处罚辩护成功
2022年5月23日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2016年初,某市路桥工程处领导赵某某将本市一居住开发区几处路段的地坪修复工程,交给本市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赵某某违规为该地坪有限公司提供帮助,该地坪公司经理秦某某为感谢赵某某的帮助,与2014年8月至2016年送给赵某某好处费共计35万元。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初,某市路桥工程处领导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与秦某某预谋贪污,刘某某指使秦某某以虚增工程结算款的方式套取公款。秦某某按照刘某某要求,共套出公款8.32万元交给刘某某,被据为己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秦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贪污罪。辩护人提出了几点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秦某某单位行贿、贪污案从轻处罚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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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过程及办案思路:

  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观点:

  虽然“单位行贿罪”属于故意型犯罪,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主动追求并实施行贿,其涉案行为实属无奈。本案中,秦某某所在的地坪公司与该市道路桥梁工程处签订和实施的合同属于政府发包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此类项目应当进行政府招标程序进行。可是,路桥处违反规定,并没有依法行使招标程序,而是违规地由负责人自主决定从市场选择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秦某某是通过朋友的介绍与赵某某认识并涉及工程承包的,凡是这类由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发包单位的建设施工项目,如果不向发包单位或相关负责人进行额外的利益反馈,即便是在优秀的施工单位也不可能得到承包机会。这种利益反馈行为已经是业内人士甚至普通大众人人皆知的潜规则。无论是谁,除非不做此类项目,只要进行此类项目的承包和承揽,就必然逃脱不了被所谓“被表示”一下的命运。这种情形的长期存在,正是由于部分政府公职人员长期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利益交换、权力寻租而形成的不正常的“市政工程建设的市场环境”。无疑,秦某某正是这种“不正常”的市场环境的牺牲品。

  本案当中,地坪公司与路桥处所签订的合同,都是合法合规的正式合同。地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没有超出正常市场平均造价,甚至还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可以说,地坪公司是在低价,高质,地帮助路桥处完成了维修任务。地坪公司在这次的工程承包合同中仅仅实现了微利营收,不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的行为。

  秦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与刘某某“预谋”贪污的情节。

  秦某某不存在与刘某某事先串通与合谋帮助其贪污公款的行为。关于公诉机关对秦某某犯有贪污罪并事先“预谋”这一指控,辩护人认为,虽然从客观行为上来看,秦某某对于刘某某在套取单位公款这一行为过程中,在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秦某某也只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了让工程款能够得到顺利取得,并最终取得几乎算不上盈利的工程款,而不得已答应刘某某的要求,在开具发票金额时超出了实际工程价款并帮助其提现。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当中将秦某某认定为事先与刘某某“预谋贪污”是与事实不符的。

  即便是要以贪污共犯追究秦某某的刑事责任,也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因为站在秦某某的角度而言,被动答应刘某某帮助其现的要求与被动索贿实际上是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而在被动索贿的情况下,被索贿人在没有获得不当利益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是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秦某某在刘某某贪污公款的过程中,其本人也没有获得任何不当或非法利益,因此,辩护人也建议法庭在对秦玉柱的该部分犯罪进行处罚时,能够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秦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一年六个月。


来源: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冷德武——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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