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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由死刑改判死缓)
2022年5月23日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案情介绍:

  一审判决认定,2017年11月9日晚,被告人高某某与其朋友田某某等人在朋友付某家吃饭,在饮酒过程中高某某与付某发生争执,遂离开付某家。高某某到一果蔬商店购买水果刀一把,欲找付某理论,在返回付某家时被田某某劝阻。二人于当晚驾驶面包车至当地一家音乐会所娱乐,在去音乐会所途中,高某某将水果刀放在面包车上。次日零时,高某某与田某某相继走出音乐会所,田某某与他人交谈,高某某先行至面包车附近,随后田某某与被害人关某某、汤某在会所门口发生口角,与被害人关某某发生撕扯。高某某发现田某亩与他人发生争执后随即跑向面包车,自副驾驶座位后背处去除事先存放的水果刀,持刀刺向被害人关某某、汤某的胸腹部数刀,而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关某某被刺伤躯干部致右肺破裂、纵隔破裂、主动脉破裂失血死亡;汤某肝部外伤伴肝破裂构成重伤二级、腹部外伤伴胃非全层破裂构成轻伤一级、体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因被害人与其朋友发生争执,持械故意通刺被害人数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高某某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鉴于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犯意坚决,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对其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高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由死刑改判死缓)

高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由死刑改判死缓)

高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由死刑改判死缓)

高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由死刑改判死缓)

  以上判决只截取部分内容

  办案过程及思路:

  本案进入二审后,我提出了如下辩护观点。

  当高某某看到自己的朋友田某某被汤某殴打时,必然上前帮忙。而且上诉人高某某当时是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可以说,上诉人在案发当时其意识几乎是模糊状态。直到被抓获时,上诉人还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虽然,醉酒状态实施犯罪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但是此种情形下发生的致人死亡刑事案件与那些一般性杀人案件还是有着明显的不同,其主观恶性是不一样的。

  从监控录像中业可以清楚地看到,上诉人并不是直接拿刀刺向被害人的。上诉人第一次是空手上前与被害人发生了肢体冲突以后,并且面部也受到攻击以后才回到面包车里取出水果刀刺向被害人的。关于这一情节,被害人汤某也承认是汤某首先踹向田某某的。并且从伤情鉴定中也清楚的证明,案发当时上诉人鼻梁处也的确受伤。

  上诉人是看到自己朋友被殴打,前去帮忙的过程中,一时冲动而做出的过激行为。上诉人并没有蓄意杀人的故意,上诉人虽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相比较于那些有预谋、有准备、有目标的恶性杀人案件具有明显的区别的。其主观恶性也有本质的不同,因此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量刑奇重,其判决结果不符合我国当前刑事政策。贯彻“甚杀、少杀”政策,是我国当前处理刑事犯罪案件中,着重强调和贯彻的一项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将那些有预谋、有计划,有明确犯罪目标、有明确犯罪意图恶性杀人案件,以及那些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大的恶性杀人案件与那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杀人案件,以及社会治安案件过程中由于激愤而导致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刑事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尤其是在适用死刑时要严格区别开来。反观本案,显然上诉人在案发前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本案的发生是突发性的,也是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案发现场当事人始料未及。本案的发生显然是由于被告人酒后冲动,又是在对方向将其踹倒后,由于激愤而持刀刺向对方,不属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来源: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冷德武——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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