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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2016年5月19日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律师。被告人李四,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8年3月22日被A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A市某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某某(李某父亲),汉族,农民。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A市人民检察院以刑诉(2008)第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四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A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长福、被告人李四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A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村周某、李某某两家素有矛盾。2008年3月8日6时许,周某之妻陈某带侄子周三到李家为其丈夫之死讨说法,因而双方发生口角。后李某某的两个儿子对周三进行殴打,其中李四用拳头打击周三头部,致其左上额骨额突骨折伴有移位(新鲜)、两侧鼻骨骨折(新鲜)。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公诉机关就上诉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四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三诉称,原告人随伯母到被告人父亲甲为我伯父之死讨说法,被告人及其弟李某对原告人进行殴打,尤其是被告人用拳头猛打原告人头面部,致原告人左上额骨额突骨折伴有移位、两侧骨鼻骨折。经法医认定为轻伤。恳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判令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25万元。并提交了相关医疗票据、交通费、误工证明等证据材料。被告人李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罪未提出异议,同时辩称,被害人周三先将我母亲撞到,我上前阻拦时周三又咬住我手指,我才打的他。对周三的损失我同意赔偿,但他要求的数额太高,我无能力赔偿。辩护人李某某认为,李四是在周三咬住他手后才打的他,属于自卫,没有犯法。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某认为,李四是在周三咬住其手指不放的情况下才打他的,起诉书指控漏掉了被害人咬人的情节,被害人在本案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亦应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7日,某村村委主任周某因心脏病发作死于政府,其家属认为周某之死是因为本村李某某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诬告,致使其精神受到伤害,从而诱发了心脏病。2008年3月8日6时许,周某之妻陈某带侄子周三到李某某家为其丈夫之死讨说法,因而双方发生口角。后周三与李某某的两个儿子李四、李某发生殴斗,被告人李四用拳头击打在周三头面部,致其左上额骨额突骨折伴有移位、两侧骨鼻骨折,同时被告人李四右手拇指也造成软组织挫伤。经地方法医鉴定,周三的伤情为轻伤,并建议休息治疗两个月。被害人周三受伤后于当日住进该地方医院,住院治疗20天,开支医疗费6521.10元,交通费1704.50元,鉴定费354元(其中会诊费120元)。被害人同时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住院前从事交通运输工作,月工资3500元,住院期间由其亲属刘某护理(建筑装饰),每日工资120元。被告人李四的诉讼代理人张某对被害人周三开支的某医院检查费210元及某医院够药费82.80元、交通费中的1674.50元出租车费提出异议,认为属于不合理开支。对被害人周三及其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认为过高,超过应税额,应提交交税凭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害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周三陈述,我被他们俩就揪进了门口里边,李某揪住我手,李四用拳头打我脸部,打了很多拳,当时鼻子和嘴就被打流血了;2、证人陈某等四人均证明李家两兄弟与周三三人打在一起,周三面部流血的事实;3、被告人李四陈述,周三撞到了我妈又冲我爸闯,我用右胳膊从他面前挡住,他一下咬住了我的右手大拇指,我就用拳头打了在他的面部几下,他鼻子、嘴都流血了;4、地方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及被害人周三伤情照片;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住院病历、各项开支票据、工资收入证明。被告人李四向法庭提交了某联合医院出具的李四大拇指软组织挫伤的诊断证明、某派出所出警时见李四右手大拇指有伤的证明、以及其父亲李某某、弟弟李某、妻子陈某的证言,以证明其手指被周三咬伤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四在与被害人周三厮打过程中手指损伤事实存在,但所提交证据不能证实有正当防卫的情节,辩护人李某某、张某关于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张某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四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但被害人周三在引起此次纠纷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李四的赔偿责任。被害人周三在某医院住院期间到另一医院做CT检查没有医嘱,所开支的检查费用属不合理支出;所提交的交通费用及出院坐出租车费用均为非合理开支,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周三提交的本人及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因缺少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本院不予采信,但可参照本省相关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百一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三因伤所开支的医疗费6311.10元、法医鉴定费354元、交通费1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20天×15元/天)、误工费3688.66元(交通运输业1844.33元/月×2月)、护理费846.4元(建筑业42.32元/天×20天),合计11632.56元,由被告人李四赔偿90%,即10469.3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陆某某                                        审  判  员    陈某某                                        审  判  员    许某某                                           二00八八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某
来源: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冷德武——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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