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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的防治
2016年7月29日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反洗钱不仅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而且又是个重大的经济和政治问题,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任何一方面的努力都不可能奏效。笔者认为,必须在总结我国已有的反洗钱实践和吸取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洗钱犯罪活动的特点和形成的原因,进一步加大反洗钱的力度,要真正在防治上下功夫,从思想、立法、执法、金融防范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加强对洗钱的预防、控制和治理,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洗钱防范体系。
  第一、要进行反洗钱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全民反洗钱的法律意识,是反洗钱的前提。当前,对何谓洗钱,洗钱的严重性、危害性如何,法律法规有些什么规定,怎样依法反对洗钱犯罪活动,又如何依法防范洗钱犯罪等等,不仅普通公民知之甚少,即使国家公务员、甚至很多司法部门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知之不多,因此,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第四个五年全民普法教育的时机,在全民中,特别是国家公务员、司法机关、金融、税务、海关等系统,以及企事业单位进行系统的宣传教育;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县以上领导干部与反洗钱有密切关系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经过学习,考试或考核合格,才能允许上岗。同意思想提高认识,认清洗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反洗钱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这将大大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所以,学习宣传,统一思想,树立必要的反洗钱法律意识,为预防洗钱构筑起一道钢铁长城,是保证反洗钱斗争取得更大成效的前提。
  第二、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是当务之急,也是反洗钱的基础。实践表明,反洗钱已从单一的贩毒领域走向多元的犯罪领域,反洗钱的必要性也越来越多地体现在犯罪预防的功能层面上,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的刑事立法。其一、应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也就是洗钱犯罪对象的范围。洗钱是许多类经济犯罪活动的派生物,是从相关的“上游犯罪”衍生出来的“下游犯罪”。现行刑法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等三种。这一规定与国际公约和控制洗钱国家的立法相比,将洗钱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限定得过窄,不利用惩治洗钱和与之相关的经济犯罪。事实上,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犯罪不但危及社会稳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涉案金额丝毫不逊色于毒品犯罪等三种犯罪。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上游犯罪的范围。另外,追缴脏款是打击牟利型犯罪的重要方面,对于掩饰、隐瞒赃款来源的洗钱活动不予制裁,也不利于打击上游犯罪。所以,顺应国际社会惩治洗钱犯罪的潮流,把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犯罪收益,将会大大价钱对洗钱犯罪及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其二、完善有关客观方面的规定。依据现行刑法规定,洗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事实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三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而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洗钱刑事立法中,洗钱行为的内容要丰富很多,如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所有权、地点、转移路线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我国刑法规定过于简单,难于涵盖复杂的洗钱行为,应适当增加和完善,或制定衡量一定行为的合理标准,使实践中有法可依。其三、修改有关主观方面的规定,将“明知”修改为“应知”。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等三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才构成洗钱罪。由于上述三种犯罪非常隐蔽,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证实行为人的“明知”是非常困难的,或者说不大现实的,所以难以操作,还会导致犯罪分子轻易逃避制裁。为了严密刑事法网,有必要将“明知”改为“应知”,只要根据种种迹象判断行为人应当知道其处理财产是非法的,即可定其构成犯罪,而不必确证其明知。国际上对犯罪收益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反置,即被告人认为某项财产不属非法收益,不应予以没收的,由其举证加以证明。这一立法模式,值得借鉴。其四,赞成许多专家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反洗钱法》,不仅有利用于加大我国反腐败的力度,而且有利于加快建立可疑资金的报告制度,更有利于与国际反洗钱的同步与国际反洗钱的同步与合作。
  第三、加强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是反洗钱的关键。对洗钱犯罪的侦破往往是从犯罪行为锁链的最后一环即非法钱财的使用上开始的,因为洗钱是所有经济犯罪的最终追求物,通过追踪非法资金来揭露犯罪事实是侦查经济犯罪的最重要的策略之一。侦查洗钱犯罪的资金流向,需要通过查证商业帐目和银行系统的金融记录来掌握非法资金的周转过程,以及了解有关商业、金融业务的运作来识破某些表面现象。基于洗钱犯罪的特点,加大重点区域、行业的控制。重点区域如秘密贩毒交易地,走私犯罪多发区域的边界等;重点行业如各类金融机构,珠宝店、首饰店、房地产公司等。对重点嫌疑对象实施监控,重点嫌疑对象如某些可能是与各类犯罪集团有联系的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贩毒、吸毒人员,经济收入反常者等。收集并分析各类情报信息,如交易的动向,诈骗、走私等经济犯罪可能的资金流向,外国投资人的身份、背景等核查金融记录。因为金融记录和帐目最大而复杂,查证任务繁重,可以通过其他措施逐步缩小侦查范围。查帐追踪首先要注意结合行为人实施金融业务活动的次数和涉及金额的绝对数量;其次要注意在不同区域、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兑汇、转帐业务的证明材料,尤其是要验证汇款人的帐户、受益人的帐户和交易的数额、分析汇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揭露虚假、隐蔽的商业活动。有些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达成共识,虚称的交易额往往高于实际交易额。而以虚称的交易额进行纳税登记,这样虚称的交易额与实际交易额之间的差额就提供了一个表面上合法的收入来源。对于某些通过虚假的商业活动来掩饰洗钱行为,可以通过概率分析、抽样分析和隶属关系分别加以揭露。运用秘密力量,与侦查毒品犯罪和其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一样,在侦查洗钱犯罪过程中,秘密力量的作用至关重要。加强与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协作,有些洗钱犯罪的实现往往伴随着违反税务和海关法律法规,而且税务或海关进行业务调查时,经常能够发现较大规模的经济犯罪的存在。
  第四、健全以金融制度为中心的反洗钱预防机制,是反洗钱的核心。金融系统一直是洗钱者的首要目标,在过去如此,今后同样如此。因此,健全金融制度、加强金融监管成为预防和控制洗钱犯罪的重中之重。一是现金管理是国家通过银行洞察资金流向,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金是黑钱存在的主要形式,严格的现金管理有助于发现异常的现金交易行为和识别洗钱犯罪。如毒品犯罪等牟利型犯罪的收益主要是现金形式,其洗钱的主要方式就是进行各种现金交易,将犯罪收益变成支票、贵重物品、不动产等。所以,加强现金管理,就必须充分发挥银行的调控作用。严格现金的审查管理制度,健全银行的货币监控和控制机制。同时,应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坐支现金、套取现金的现象,加快现金的归行速度。二是建立健全有关金融制度,如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记录和记录保存制度等,即使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又使司法机关能够在调查洗钱犯罪是获取完整的证据。三是完善个人税收征管制度,加强稽查。客观地掌握个人收入情况,有利于发现个人收入中的可以因素,有利于对具体洗钱金额的准确定量,有利于没收的执行,做到罪刑相适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个人收入被认为是一项法律上的隐私权。所以,关键是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打击犯罪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打击洗钱犯罪,必须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的合作才能奏效。反洗钱国际合作大致有以下方面:一是,国际间反洗钱的情报信息和技术交流的共享。只有掌握了资金的具体流程和动向,才能甄别异常资金。二是,双方互相设立执法处,合作打击包括洗钱犯罪在内的各种跨国犯罪。三是,通过谈判缔结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加强司法协助与合作。反洗钱的特殊性在于不仅要缉拿罪犯,关键还在于冻结和追缴犯罪所得,而如何追缴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资金,因牵涉到各国的具体经济利益,并且实践中往往难以分割,有待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缉拿犯罪有个引渡问题,由于我国还没有对业已签订的引渡条约进行补充,把洗钱犯罪列入可引渡犯罪,因而无法通过已有司法协助框架引渡洗钱犯罪。所以,急需将洗钱犯罪规定为可引渡犯罪。
  第六、进一步加强反洗钱的组织建设,培训反洗钱的专业人才,是反洗钱的重要保证。国际反洗钱经验表明,设立反洗钱的专门组织机构,有利于跟踪国内及国际洗钱动态,制定有针对性的打击对策,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及有关国家进行联络,开展国际合作,协调各部门的行动,形成打击合·从形势任务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支付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从组织建设上大大加强了反洗钱工作力度。支付交易监测处设在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并明确规定了拟订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异常支付监测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大额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业务需求,负责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等六项主要职责。反洗钱工作处设在人民银行保卫局,承担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明确规定负责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联络与协调;负责与商业银行、公安部反洗钱工作的联系、协调;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侦查代表人民银行参与同国际反洗钱机构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跟踪国内、国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情况等五项主要职责。此外,人民银行将与公安、海关、税务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金融交易的监测,尽快制定更加完善的反洗钱条例。同时,我国政府、人民银行,将和国际上各国政府和中央银行密切配合,反对洗钱活动。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正在研究建立情报采集和预警机制。将逐渐确立大额异常资金流动监控标准,建立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形成从银行到外汇管理部门再到公安部门的监控报告、分析、侦查的工作机制。为充分发挥现有组织机构的效能,建议:一是反洗钱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设施装备等应与国际接轨,从中央到地方,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二是强化条块结合的领导管理,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工作,实行严格的系统、地方、部门(单位)领导和专业岗位人员责任制,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应加强反洗钱的专门工作人员和反洗钱业务密切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以适应反洗钱斗争的需要。

来源: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冷德武——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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