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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10.22”妨害公务殴打警察案9人获刑
2016年8月30日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7月18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对2010年“10.22”袭警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方大双、杨必勇被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其他七名被告人被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0年10月22日,威信县公安局罗布派出所五位民警到毗邻四川省珙县的威信县罗布乡新田村处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围攻殴打,一名警察身负重伤。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强驾驶大货车从威信县方向往四川省珙县方向行驶至“威信县顺河至中心公路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顺中项目部)处,其大货车轮胎损坏致该路段堵塞。在等待修车过程中,曹安伟要求王强挪车让其微型面包车通过,王强因其是重车,害怕轮胎进一步受损,不同意挪车,为此遭到曹安伟的拉拽和追赶,王强便先后给方大双、杨必勇打电话,称其在抱围山受到欺负,要他们喊人来为其报仇。
  被告人方大双接到王强的电话后答应了王强的请求,并打电话告诉杨必勇王强被打的事,要杨必勇喊人来帮忙。杨必勇答应了方大双、王强后,打电话给田忠叫其送方大双、王祖刚到抱围山,并准备了斗殴的工具,邀约了被告人郭庆、游华等人前往帮忙。被告人方正彪、刘长权得知王强在抱围山轮胎损坏和与别人发生抓扯的事后,也驾车同方正秋等人前往。方大双、王祖刚乘坐田忠的车前往抱围山途中,在一修车厂提了两根铁撬棒放在车上作为斗殴用的工具,到顺中项目部附近后,方大双叫田忠将其所驾驶的微型车调好头等待,以便打斗后好逃离。方大双见到王强后,未见到与王强发生抓扯的曹安伟,王强把曹安伟停放在路边的微型面包车指给方大双,方大双持铁撬棍将该车的前后玻璃砸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30元。不久,杨必勇及其喊来的人和方正彪、刘长权、方正秋等人也陆续到达。由于未见到与王强发生抓扯的人,方大双、杨必勇等人聚集在顺中项目部外。
  曹安伟发现其微型车被砸,遂向威信县罗布派出所报警。次日零时20分许,接到报警的罗布派出所组织民警刘健、余健及罗布交警中队民警陈勇、白柱、潘阳雄前往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到达现场,曹安伟指认王强即是与其发生抓扯的人后,民警要求王强配合调查,王强欲逃跑,民警追赶上王强后将其带到现场附近顺中项目部屋内询问。方大双、杨必勇、郭庆、王祖刚、游华、方正彪、刘长权等人不满民警带走王强,强行冲进项目部屋内,以民警喝了酒等为借口,故意大吵大闹,要求警方放人,并强行将王强带出屋,由此与警方发生冲突,警察施放了催泪瓦斯,闹事人员被迫退出屋。受到催泪瓦斯喷射的人员出屋洗眼后,杨必勇、方大双、郭庆、王祖刚等人再次强行冲进屋内,并用板凳脚、石头、火钳等工具对民警实施殴打,方大双以做酒精检测为借口将罗布中队交警陈勇强行拉出屋子,在屋外的方正彪、刘长权上前配合方大双将陈勇拉上刘长权驾驶的微型车,挟持到四川省珙县洛表派出所。
  方大双走后,杨必勇等人继续在屋内对民警进行围攻、殴打,尔后乘车逃离现场,其中,杨必勇、郭庆、王祖刚、游华乘坐在附近等候的田忠的微型车逃离。被告人杨必勇、方大双、郭庆、王祖刚、游华、方正彪、刘长权等人的行为,致使公务无法执行,民警余健、刘健、陈勇身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其中余健的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2010年10月22日,被告人游华主动到四川省珙县洛亥派出所投案,投案后,其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方大双已对给曹安伟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为泄愤报复,邀约被告人方大双、杨必勇纠集人员斗殴,被告人方大双、杨必勇接受王强的邀约,准备了斗殴工具并纠集郭庆、王祖刚、游华等多人前往斗殴,被告人田忠在知道方大双等人前往斗殴后,仍驾车将方大双等人送往作案地,并按照方大双的授意,将车辆停放在现场附近等候斗殴后逃离。被告人王强、方大双、杨必勇作为组织者,被告人田忠作为积极参加者,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斗殴,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方大双、杨必勇、郭庆、王祖刚等人在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强行冲进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场所,起哄闹事,使用暴力殴打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造成民警余健重伤,公务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上列四被告人妨害公务致人重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游华积极参与杨必勇等人到现场起哄闹事,使用暴力阻碍执行公务,被告人方正彪、刘长权积极配合被告人方大双,对执行公务的民警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行挟持离开公务现场,游华、方正彪、刘长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王强、方大双、杨必勇系主犯,被告人田忠系从犯,由于犯罪未遂,未造成大的损害后果,且方大双有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田忠的犯罪情节较轻,故对被告人王强、方大双、杨必勇、田忠均可减轻处罚。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方大双、杨必勇系主犯,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郭庆、王祖刚系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对被告人郭庆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祖刚可减轻处罚;在妨害公务犯罪中,被告人方正彪、刘长权、游华均系从犯,且游华有自首、立功情节,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大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大双、杨必勇犯有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方大双有期徒刑七年、杨必勇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庆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祖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王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田忠有期徒刑九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方正彪、刘长权有期徒刑各一年、游华有期徒刑九个月。
  判决宣告后,各被告人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

来源: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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