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
文章列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司法操作
2016年11月13日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是民事诉讼,是由民事诉讼派生出来的。它具有独特性,以刑事优先原则为前提,且绝大部分不收取诉讼费;又有效率性,其体现在能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结,迅速及时,救济便利。如何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引导当事人进行刑事或民事诉讼,避免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方式的冲突,并正确审查诉讼请求、主体及赔偿范围,这是法官在司法实践操作中面临的焦点问题,值得探讨。第一法律网

一、立案时,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自诉人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包括对被害人造成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若致害人对被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则不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依附刑事诉讼的存在而存在。轻微伤不属于犯罪范畴,严格地讲,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具备。

二、在仅有一个被告人的公诉案件中,如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造成的,若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则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犯罪情节难以认定,不宜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如果其他致害人已死亡或不被起诉的,即使与刑事责任无关,但对此民事侵权事实,只要受害人提出请求,法院就应受理,涉及犯罪人以外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与被告人对被害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案件审结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不能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原因是与先刑后民的原则相佐,同时不经刑事诉讼则无法查清犯罪事实。

三、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几个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有调查笔录及伤残鉴定的,应列为被告;若无侵害事实的,不宜列为被告,并退回相关材料让其补充。若补充证据有一定合理性,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超过民事诉讼时效,法官应向自诉人指出民事权利已丧失胜诉权;如果未超过诉讼时效,只要受害人实际上承受了精神损失,并就精神损失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状中的这部分诉讼请求应予受理。

四、自诉人诉状中的每一项诉讼请求,都应有足够的证据佐证。同时,法官还应向自诉人说明如果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了,是否有民事赔偿能力?避免没有实际意义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减少自诉人的损失,又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也便于调解。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法院应当给予受害人以选择权,让其决定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已终结,当事人只可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诉讼程序正当性原则,排除已终结的程序被再次启动。程序是法的内在生命,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价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备的程序,是否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机制的主动性操之于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

来源: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冷德武——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13661272721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612727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