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私藏自己购买的一把砂枪和父亲购买的一把砂枪多年,最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赵福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979年,被告人赵福兴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购买了一把长120厘米的砂枪,并一直持有;被告人赵福兴还持有其父亲于1970年在富阳镇购买的另外一把长150厘米的砂枪。2012年7月31日,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富阳派出所民警依法对赵福兴的住宅及相关场所进行搜查,当场从被告人赵福兴家中搜查出砂枪两支。经贺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查获的两只砂枪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赵福兴被批准逮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福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赵福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福兴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考虑被告人赵福兴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其可以宣告缓刑,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