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路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云蛟,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略),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9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07)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云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云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陈云蛟在路桥区蓬街镇赛龙村4区163号对面舒思良的暂住处,撬锁入室,窃得人民币5.5元。接着又撬锁进入隔壁徐能正的暂住处,窃得人民币18.5元。随后陈云蛟来到该村1区25号对面郑银兰的暂住处,撬锁入室,准备行窃时被发现,被告人陈云蛟在逃离途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云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舒思良、徐能正、郑银兰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云蛟为窃取他人财物,非法侵入多户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云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4日起至2008年3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桂 良
二○○八年一月十日
代 书记员 林 瑛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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