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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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合同是否应履行
2017年3月30日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103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奕鹏,男,1986年3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7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蔚萌,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奕鹏、蔚萌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奕鹏、蔚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4日23时至4月5日5时许,被告人倪奕鹏、蔚萌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海淀区、朝阳区等地分别盗窃被害人李军、于海洋、郭忠华、丁玲法、游茂强等人的汽车轮胎共6个,经鉴定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080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奕鹏、蔚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军、于海洋、郭忠华、丁玲法、游茂强陈述,辨认笔录,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奕鹏、蔚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结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奕鹏、蔚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根据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倪奕鹏、蔚萌能够如实供认盗窃事实,故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奕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5日起至2008年4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蔚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5日起至2007年10月4日止。罚金已交纳)。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彤燕

人民陪审员 郭洪武

人民陪审员 霍忠长


二○○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孟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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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冷德武——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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