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如何计算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2017年4月6日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51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廷光,男,1985年7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身份证号:(略),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6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廷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韦廷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8月19日,被告人韦廷光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金商小区B幢302室,钻窗入室,窃得星光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82元)及现金700元。

2007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韦廷光窜至路桥区路桥街道樱花小区109号,爬围墙进入该别墅,用千斤顶撬窗入室准备实施盗窃,被保安发现后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廷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陶荷芳的陈述、被害人应冬青的陈述、证人颜福增、杨文斌的证言、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图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廷光目无法纪,以撬窗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韦廷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廷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07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黎 利 荣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声明:本判决书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来源: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冷德武——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13661272721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612727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