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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间
2017年7月1日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在前款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法 律 教育网依照前款规定的五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4、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法律 教育网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5、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来源: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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