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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减刑假释新办法死缓可留活口
2018年4月17日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 于2005-08-24 08:43:11发布]
记者昨日获悉,从本月起,我省开始实施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进一步规范我省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标准和程序。新办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期间不再故意犯罪的可留活口;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罪犯不能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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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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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意见》规定,减刑的对象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条件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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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假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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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种特殊罪犯的减刑、假释办法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经过1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4年。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适度放宽。男犯60岁以上、女犯55岁以上、残犯(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一般只要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即视为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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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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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假释案件的标准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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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假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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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的减刑、假释程序是: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省高院根据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及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来源: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冷德武——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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