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法官5:4的判决意见指出,由于恪守《量刑指南》的要求,2004年,美国大约6万名被告人的量刑不适当延长了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时间,并因此违反了宪法第六修正案的规定。因此必须对量刑制度进行改革,将来《量刑指南》对法官只起“参考”、“咨询”的作用,不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united states v. booker, 543 u.s.220(2005). ②2005年12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判决书中可以直接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条款。”上海等地法院也有类似的要求。 ③例如《德国刑法典》第46条a项规定,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或大部分赔偿的,重罪可以减轻处罚,轻罪可以免除处罚;《意大利刑法典》第62条第6项规定,“在审判前已赔偿全部之损害、恢复原状,或在审判前(除中止外)自行以有效之方法减轻其犯罪的侵害或危险之结果者”,应予减轻刑罚;《加拿大刑事法典》第727.9条规定,除了正常的赔偿,还需要给被害人以“罚金附加费”,即从罚金中抽出15%给被害人作为补偿;美国1970年《反有组织犯罪及腐败犯罪法》(即著名的“rico法”)第1964条(c)款甚至规定,指控的犯罪不一定经过刑事审判认定,而是一经民事审判程序认定,受害人可以获得三倍于损失金额的赔偿以及律师费!美国2002年《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还规定,如果公司违反联邦《证券法》,那么所有的罚金和非法所得将作为新设立的“投资者补偿基金”,用来补偿投资者,而不是上缴财政部! ④关于被告人悔罪对于死刑案件的量刑有无影响、影响大小,参见theodore eisenberg, stephen p.garvey & martin t. wells, but was he sorry the role of remorse in capital sentencing? 83 cornell l. rev.1599. ⑤现行刑法修订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总则修改小组第3、4稿均有再犯的规定,但是现行刑法最终未采纳。例如1994年第4稿第82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刑满释放以后,又故意犯罪,尚不符合累犯条件的,是再犯。对于再犯,可以从重处罚。”参见黄京平、蒋熙辉:《量刑制度宏观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⑥关于定罪与量刑的分离,参见虞平:《量刑与刑的量化——兼论“电脑量刑”》,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