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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名律师解析】孟某某职务侵占涉案公司7千余万元,判处13年有期徒刑
2020年11月23日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孟某某职务侵占涉案公司7千余万元,判处13年有期徒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8)京02刑初xxx号

被告人孟某某,原系某2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7年6月19日被羁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某某于2007年至2016年间,利用其在某1科技有限公司及某2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管理公司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借助公司的财务管理漏洞,将大量公司账外资金转入其个人及亲属账户后进行处分、使用,期间,被告人孟某某于2015年6月卸任涉案公司财务负责人,2016年11月间,其部分侵占资金行为被公司发现;截至2017年3月,被告人孟某某采取上述方法侵吞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71386789.95元,期间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孟某某将人民币1050万元陆续予以归还。在涉案公司报案后,被告人孟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被抓获,现涉案部分账户已被冻结。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1、张某2、李某1、孟某、周某1、姜某、唐某、周某2、曾某、李某2、杨某等的证言,相关公司档案登记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公司出具的公司间关联关系、正常采购情况、孟某某任职说明、工资清单、记账凭证、社保缴纳明细等多份说明材料,银行账户开立资料、账户信息、对账单、交易明细、转账支票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电子证据,孟某某出具的“检查”一份,刑事控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身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在到案前尚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孟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责令被告人孟某某退赔人民币六千零八十八万六千七百八十九元九角五分,发还某1科技有限公司、某2设备有限公司、某3传播有限公司、某4材料有限公司。三、对在案冻结的被告人孟某某名下光大证券账户(客户号×××)、招商银行账户(账号×××)、中国银行账户(账号分别为×××、×××、×××)、交通银行账户(账号×××)、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中信建投证券账户(账号×××)及孟某名下交通银行账户(账号×××)内的款项予以划拨,划拨后并入本判决主文第二项一并执行。

解析:倘若孟某某职务侵占7千多万,案发前退还1千多万元,造成涉案公司实际损失6千余万元是真实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责令被告人孟某某退赔人民币六千余万元并无不当。

参见以下法官引用判决依据的法条和司法解释:

法条: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即五倍达到职务侵占的“数额巨大”的起点最高可为300*5=1500万元,量刑起点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职务侵占7千万余元,退还1千余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13年有期徒刑并责令退赔6千余万元。


来源: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Tags: 职务侵占 数额巨大


冷德武——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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